民法典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怎样归责

时间:2023-09-18 作者:杭州法律咨询在线

民法典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无过错归责原则。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在饲养动物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除外,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动物饲养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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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无过错归责原则。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在饲养动物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除外,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动物饲养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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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没有任何减免事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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